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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地规模经营,如何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2013-03-08 12:15:21 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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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锡文接受记者采访。记者贾达明 摄

        中国绿色时报3月8日报道(记者 王胜男 郝健 贾达明)

      “流转土地经营权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基本原则,不能强迫;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不是干部,不能越俎代庖;土地流转推动的方式主要是市场,不是政府。包括林地流转也是这样。”

      ——陈锡文

      “让农民得实惠是林改的出发点和最终的落脚点。对于集体林地流转,面积不能过大、价格不能过低、时间不能过长。作为政府部门要适当引导,规范管理,做好服务。”

      ——贾治邦

      截至去年11月,我国累计发生集体林地流转面积1.62亿亩,占已确权林地面积的6%。在追求林地规模经营效益的同时,也引发了农民会不会失山失地的担忧。对此,《中国绿色时报》记者采访了多位农业界全国政协委员。

      林地流转要依法、自愿、有偿

      在今年政府工作报告的“过去五年工作回顾”部分,谈到“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时,首先提到的就是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这意味着对过往成绩的肯定,也意味着林改已进入攻坚的新阶段。

      林改全面开展以来,农民获得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处置权、收益权,在不改变林地用途的前提下,允许承包人依法进行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抵押或作为出资、合作条件等,这些市场经济的运作方式使得林地流转日益活跃。从发展生产的角度看,规模经营更具效率。但如何兼顾效率与公平,防止农民失山失地?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陈锡文说:“失地这个概念有两层意思:一是失去所有权和承包经营权,例如土地征收之后;二是土地通过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农民让渡承包经营权换回收入。如果农民有比种地或营林更好的收入,就可能把土地流转出去。但必须注意3个原则:流转土地经营权必须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基本原则,不能强迫;土地流转的主体是农民,不是干部,不能越俎代庖;土地流转推动的方式主要是市场,不是政府。包括林地流转也是这样。”

      让农民得实惠是最终落脚点

      2009年10月,国家林业局出台《关于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工作的意见》,从5个方面规范集体林权流转行为,即:稳定林地家庭承包经营关系、建立规范有序的集体林权流转机制、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引导、切实维护集体林权流转秩序、禁止强迫或妨碍农民流转林权。《意见》要求各级各部门要加强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加强流转森林资源资产的评估工作、加强集体林权流转的金融服务工作,推进集体林权流转服务平台建设。

      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贾治邦说:“让农民得实惠是林改的出发点和最终的落脚点。主体改革任务基本完成后,要进一步巩固林改成果,加快林下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调动起他们参与生态建设和保护的积极性。对于集体林地流转,面积不能过大、价格不能过低、时间不能过长。作为政府部门要适当引导,规范管理,做好服务。”

      据统计,截至去年11月,全国2500多个林改县中,已有超过四成建立了林权交易服务组织。27个省(区、市)成立县级及以上林权交易服务机构1061个,成立资产评估机构745个。

      发展家庭林场或成今后方向

      规范流转保障的是农民的权益,而规模经营可以整合零散的土地资源,降低劳动成本,提高劳动效率,增加劳动力收入。

      全国政协委员、浙江省林业厅副厅长吴鸿认为,发展家庭林场、适度规模经营是今后的发展方向。

      在今年的中央一号文件中明确提出,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其中,“家庭农场”的概念首次出现。

      “我理解的家庭林场和林业专业合作社类似,浙江已经有不少雏形。外出务工的农民无暇经营林地,就把林地流转给有经营能力的农民或以林权作为资本入股。这样,租金收入转变为保底收入,还可以有务工收入和股金分红,解除农民失地之忧。”

      据了解,林改后,林农开展合作经营、规模经营的势头良好。全国政协委员、重庆市林业局副局长张洪说:“现在最关键的是,农民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弱势一方,在这样的情况下怎样保障他们的权益。这就需要政府部门搭建服务平台,规范林权流转机制;同时加大宣传力度,正确引导,让农民认识到,林地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林地流转的只是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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