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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安秦岭限制房地产开发 保护生态环境
    2013-02-05 09:48:12 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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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涵养水源,保护秦岭生物多样性和历史遗迹,《西安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简称《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个人不得私搭乱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私搭乱建旅游建筑和设施,不得进行毁坏林木、排放污染物、狩猎等破坏生态环境行为。

      西安市政府在适度开发区内划定建设控制地带,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在适度开发区建设控制地带进行房地产开发活动,应经市秦岭办审核,市政府审批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未经批准在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房地产开发的,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拆除,恢复原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还应根据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区域生态环境承载量,划定生态敏感区和生态脆弱区。秦岭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禁止游客进入。

      《草案》规定,西安市政府应当建立专项资金,用于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移民搬迁、生态环境修复等。建立多种投融资渠道,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助、资助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西安市政府应当建立秦岭生态环境治理保证金和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制度。生态环境综合治理补偿费用于水系破坏、水资源损失、水体污染、植被破坏、水土流失、生态退化、土地破坏、环境污染等方面的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政府可以根据区域环境状况,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区域进行封闭,恢复生态环境。

      ●秦岭开发建设项目 实行准入制

      《草案》规定,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实行准入制度。实行审批制、核准制的项目,由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项目准入手续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手续;实行备案制的项目,经区、县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在秦岭的天然林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禁止从事开垦、采石、采沙、取土;采挖大树、采脂、采松子(国有林场、集体林自繁种子除外)、割漆、割竹、剥皮、挖药、放牧及其他毁林等行为。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宾馆等将逐步迁出

      《草案》指出,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设立排污口,已建成的厂矿企业、院校、宾馆、农家乐等,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到污水等污染物零排放,并逐步迁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措施植树造林,秦岭25°以上的坡耕地应当逐步退耕还林(草)。

      在野生动植物保护方面,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秦岭野生动植物及其生息环境的保护。对列入国家及省重点野生动植物保护名录的野生动植物,应采取合适保护措施。

      在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等地,应建立自然保护区或资源保护区。

      在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非法猎捕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非法采集、采挖国家和省市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等。

      ●保护区内禁止新建经营性公墓

      在矿产资源保护方面,《草案》规定,应当严格控制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建立矿权退出补偿机制,依法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在文物保护方面要求严格禁止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标志上乱涂乱画、张贴;排放污水、挖沙取土取石、修建坟墓、堆放垃圾等可能损害文物安全的行为;存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修建人造景点等与文物保护无关的工程等行为。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范围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经营性公墓。提倡村镇土葬公墓以植树方式取代坟头。在旅游景区、景点、乡村旅游经营集中区应当优先选择电能、太阳能、风能等清洁能源。 本报记者李治燕

      处罚机制

      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的,由区县以上政府予以取缔,对单位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植被破坏的,应当承担治理费用,治理费用以政府招标设计为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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